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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

单位违法解聘员工,应该恢复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18-7-19 8:22:50 点击次数:

 

贵宾理财经理“解聘门”事件

前段时间,某知名外资银行个人银行部贵宾理财经理潘小姐遇到了烦心事,自己明明是在单位没有电脑可以使用的情况下,经过上级同意后才在家里工作,但单位却以其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为由要求与其解除合同。潘小姐与单位交涉无果后,于2009年4月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但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能审结案件。潘小姐得知自己单位已经聘请了上海市(专门从事劳动争议的)江三角律师所的律师,心急如焚,找到了中银律师事务所的陈庆广律师,在陈律师的努力下潘小姐最终胜诉,维护了其合法权益。浦东法院最终判决某知名外资银行恢复与潘小姐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某知名外资银行支付自潘小姐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工资。

上司允许在家办公,兢兢业业反遭解雇
原告潘小姐于2007年6月进入该外资银行工作,担任个人银行部门贵宾理财经理,每月基本工资为人民币12,000元,双方签订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潘小姐顺利通过试用期,其工资自2008年3月起,增加到每月12,600元。2008年4月,潘小姐收到单位发出的改善工作绩效计划通知,并于2008年8月从新天地支行调动至船舶大厦支行工作。潘小姐到岗后发现,办公处并没有固定的工作电脑,作为贵宾理财经理,潘小姐每日工作都需要使用电脑,没有固定的工作电脑,导致潘小姐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潘小姐将此事向新天地支行郭行长进行了汇报,郭行长许可其临时在家办公,于是2009年2月10日至2月17日潘小姐都在家办公。2月18日,郭行长告知潘小姐电脑问题已经解决,于是潘小姐又返回银行办公。但是没过几天,同样的问题又再次出现了,这让潘小姐烦恼不已,因为这对其工作进度有很大的影响。在请示了郭行长之后,潘小姐又在家工作了几日。让潘小姐意想不到的是,2009年3月单位却以其旷工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为由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自己明明是在得到上级许可的情况下在家办公,怎么一会儿却变成了无故旷工,潘小姐觉得十分冤枉,于是潘小姐向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但是因为逾期仍未能审结,潘小姐转而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缺乏必要劳动条件系关键,赢得官司合法权益得保护
潘小姐于是找到了中银律师事务所的陈庆广律师,将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单位恢复与其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按照每月12,600元标准向其支付2009年3月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工资。庭审中,原告潘小姐在家办公是否系无故旷工,且被告银行未为原告潘小姐在船舶大厦支行工作提供电脑是否应当视为其未向潘小姐提供履行工作职责的必要劳动条件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庭审中,原告代理人--中银律师事务所陈庆广律师对此提出以下两点代理意见:
第一,原告潘小姐作为银行贵宾理财经理,工作主要依靠电脑完成,但被告却将原告办公室电脑调走,使其无法在单位正常工作,被告未能向原告提供其履行工作职责的必要劳动条件。
第二、被告回到家中使用家中电脑办公,是在向部门领导说明情况后,经过领导同意的,并非无正当理由不出勤,且这种情况多次发生,被告从没有对此提出过任何异议,工资也是照常发放的,但事后被告却以原告无故旷工为由,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是完全没有依据的。
故,原告认为被告应当恢复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并支付自原告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之日起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工资。原被告代理律师双方在庭审中展开激烈的辩论。
最后,法院(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13671号 判决,最终支持了中银律师事务所的陈庆广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原被告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银行支付自潘小姐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工资。
新闻出处:中银律师所吴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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