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English
网站首页 律师介绍 聘请律师 法律法规 公司法务 知识产权 劳动人事 金融证券 国际贸易 建筑房产 媒体报道
律师介绍 聘请律师
法律法规 公司法务
知识产权 劳动人事
金融证券 国际贸易
建筑房产 媒体报道
 
投资企划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8-8-23 15:25:04 点击次数: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行为,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6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9]1号)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股指期货,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上市交易的、以股票价格指数为标的的金融期货合约。

推荐阅读

 

周期蓄势待发 商品缓步下行

胶市仍处于寻底过程中

 

    2012年有色金属将黯然失色

    糖价跌破6500地方收储或启动

    2012年钢价走势或将前低后高

    需求拖累PVC难改弱势格局

    信心略恢复甲醇步入盘整期

    2011期货产品创新领跑者系列访谈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交易,并按照中金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合格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合格投资者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投资额度。

 

  (二)在任何交易日日内,合格投资者的股指期货成交金额(不包括平仓)不得超过其投资额度。

 

  (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由于证券期货市场价格波动等原因导致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第五条 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合格投资者应当按照中金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开户、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等事宜。投资额度发生变化的,合格投资者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中金所。需要调整套期保值额度的,应当按照中金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合格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核准开立不同资金帐户分别向中金所申请交易编码,交易编码应当与批准人民币特殊账户一一对应。各个交易编码应当独立运作。

 

  每个合格投资者可以分别委托不超过3家境内期货公司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第七条 合格投资者、托管人、期货公司应当根据中金所的有关规定,确定合格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交易结算模式,明确交易执行、资金划拨、资金清算、会计核算、保证金存管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资金安全保障机制。

 

  第八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金所的有关业务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托管人、期货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合格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合格投资者交易行为的监督、核查和风险控制,按时履行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要求的数据统计和报备责任,并及时报告所发现的异常交易和违法违规行为。

 

  托管人应当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合格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和交易情况。

 

  第十条 中金所应当对合格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套期保值额度、交易行为等进行管理,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批准合格投资者的套期保值额度情况。

 

  第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采取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 本指引所称投资额度,是指合格投资者获得国家外汇局批准并实际汇入的或者经国家外汇局调整确认的投资本金金额。

 

  第十三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律师介绍 | 聘请律师 | 法律法规 | 公司法务 | 知识产权 | 劳动人事 | 金融证券 | 国际贸易 | 建筑房产 | 媒体报道 | 返回首页

 

法律顾问职责 企业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合同 法律顾问网

北京中银上海律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9楼 咨询热线:021-68871140

Copyright © www.sh64.com All Rights Reserved.